(2015)杭萧执民字第84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发支行与杭州长江天音电子有限公司、嘉兴鸿锦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发支行,杭州长江天音电子有限公司,嘉兴鸿锦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派森服饰绣品有限公司,杭州龙浙通信器材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楼学东,傅靖,曹东发,刘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84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发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负责人李关水,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杭州长江天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楼学东。被执行人嘉兴鸿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嘉兴。法定代表人谢伟峰。被执行人杭州派森服饰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杭州。法定代表人曹东发。被执行人杭州龙浙通信器材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谢伟峰。被执行人楼学东。被执行人傅靖。被执行人曹东发。被执行人刘青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41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三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嘉兴鸿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嘉兴市嘉兴总部商务花园9号楼101-801室及地下一层、11号楼101-1201室及地下一层,地上总建筑面积为10117.8平方米、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为1314平方米的房屋及2785.41平方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也拒绝以上述财产抵偿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嘉兴鸿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嘉兴市嘉兴总部商务花园9号楼101-801室及地下一层、11号楼101-1201室及地下一层,地上总建筑面积为10117.8平方米、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为1314平方米的房屋及2785.41平方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号:嘉房权证南湖区字第号至第00482722号、第00483552号、第00402382号至第00402387号、第00402363号及第00402365号至第00402369号,地下室部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号:嘉南土国用(2011)第1024425号至第1024428号、第1024430号至第1024432号、第1024434号及嘉南土国用(2011)第1016878号至第1016889号;内容详见临房评【2015】字第042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