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瑞执字第010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梅轶、范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轶,范峥,黄爱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瑞执字第010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梅轶,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被执行人:范峥,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被执行人:黄爱玉,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本院在执行梅轶申请范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梅轶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立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