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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魏德刚与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德刚,吴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683号原告:魏德刚,男,汉族,1975年4月14日生,住珲春市。被告:吴涛,男,汉族,1990年2月20日,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德刚与吴涛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魏德刚负担。审判员  张晔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朴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