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魏德刚与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德刚,吴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683号原告:魏德刚,男,汉族,1975年4月14日生,住珲春市。被告:吴涛,男,汉族,1990年2月20日,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德刚与吴涛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魏德刚负担。审判员 张晔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朴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