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3459号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靖辉。被告张德生,男。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谭照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