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考与杨万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考,杨万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671号原告王考。委托代理人王明通,清浦区清江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万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98号6号。负责人全先刚,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培,该分公司员工。院在审理原告王考诉被告杨万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考负担。审 判 员 朱峰敏代理审判员 李洪昌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