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新疆新正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新正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348号原告:新疆新正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三工镇(八钢工业园二工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张树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颖慧,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案板街18号吉庆大厦B座4层。法定代表人:刘剑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兆芸,新疆齐乐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42号新发大厦10楼1009室。法定代表人:袁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宜峰,男,汉族,1954年3月10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附7号3号楼1单元401室。原告新疆新正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已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