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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2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郑明芝与黄周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明芝,黄周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122执64号申请执行人郑明芝,男,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黄冈,公民身份号码×××4611。委托代理人潘桂海,广东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周武,男,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黄冈镇西门居委会南天门,公民身份号码×××2715。郑明芝与黄周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潮平法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黄周武应当将涉案租赁场所移交还给郑明芝,并付还郑明芝租金人民币520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周武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欲与被执行人协商和解执行,特申请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所确定义务全部暂未履行及执行费未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122执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旭生审 判 员  黄建平代理审判员  陈妙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焕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