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董晓军与黄骅市祥泰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轮台县祥瑞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晓军,黄骅市祥泰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轮台县祥瑞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徐恒祥,张洪兰,潘凤武,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48号原告:董晓军,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渤海西路市。被告:黄骅市祥泰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吕桥镇黄灶。法定代表人:徐恒柱。被告:轮台县祥瑞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轮台县拉依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恒祥,董事长。被告:徐恒祥,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张洪兰,住黄骅市。被告:潘凤武,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被告:张强,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原告董晓军与被告黄骅市祥泰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轮台县祥瑞化��产品有限公司、徐恒祥、张洪兰、潘凤武、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晓军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回对被告轮台县祥瑞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徐恒祥、张洪兰的撤诉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晓军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晓军撤回对被告轮台县祥瑞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徐恒祥、张洪兰起诉。审判长 张 仙审判员 闫广练审判员 孙福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