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1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郑某彬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412号罪犯郑某彬,男,199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永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某彬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责令被告人郑某彬退还手机一部并退赔人民币31.55元,责令被告人郑某彬退赔人民币6000元(含扣押在公安机关的7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7月10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考核达标累计2.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某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某彬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张 丽 伟代理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