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3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熊少林与王天荣、罗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少林,王天荣,罗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03民初38号原告熊少林,男,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委托代理人王惠奇、郑勇萍,贵州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王天荣,男,1966年7月8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被告罗凤,女,1966年11月22日生,苗族,住址同上,原告熊少林诉被告王天荣、罗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少林委托代理人郑勇萍,被告王天荣、罗凤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少林诉称,2015年8月17日,由于被告资金需要周转,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在2015年9月16日之前归还借款。2015年9月17日,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天荣、罗凤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7日,被告王天荣、罗凤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15年9月16日归还。被告王天荣在借条中备注“此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收到”。2015年8月18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王天荣转账支付借款5万元,2015年8月19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王天荣转账支付借款39000元,其余借款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为证,同时,二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其抗辩的权利,本院结合原告陈述及其提交证据,对原告与二被告10万元的借贷关系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之规定,二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天荣、罗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熊少林借款本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王天荣、罗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禹金毅审 判 员 蒋毅贤人民陪审员 郭宪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