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车平与李超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平,李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24号申请执行人车平,男,1983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超丽,男,1983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车平申请执行李超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根据车平的申请,依据本院(2015)卢民四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超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2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垚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