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马万飞与董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万飞,董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第2106号原告马万飞,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红霞,巩义市第十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少平,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万飞诉被告董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万飞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万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万飞负担。审判员 崔东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景亚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