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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马万飞与董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万飞,董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第2106号原告马万飞,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红霞,巩义市第十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少平,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万飞诉被告董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万飞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万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万飞负担。审判员  崔东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景亚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