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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林彬彬与被告詹冰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彬彬,詹冰楚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第第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漳民初字第2403号原告林彬彬,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詹冰楚,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原告林彬彬与被告詹冰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彬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冰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彬彬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5年2月6日生育一女詹雨诺。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15年11月2日在漳平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当时约定婚生女詹雨诺由被告抚养,因女儿还小暂由原告先抚养两年,被告于每月1日前支付抚养费5000元给原告。离婚后,原告母女一直在娘家生活,被告未看过女儿,也未支付过抚养费。孩子从出生起一直随原告生活,对现在的生活环境都已习惯,且原告从事教育职业,可以让孩子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更有利,而被告一直忙于事业,长期不在家,生活无规律,根本无暇顾及孩子。为了让孩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婚生女詹雨诺变更为由原告抚养;2、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被告詹冰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2月6日生育一女詹雨诺。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15年11月2日在漳平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1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女儿抚养权归男方所有,因女儿年龄还小暂时由女方代为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时间两年。在女方抚养期间所有的抚养费用由男方承担,如果女方有事女儿随时可以交由男方暂时抚养。男方应于每月一日前按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给女方……”。离婚后,原告带詹雨诺一起回莆田娘家住,被告未支付过抚养费。另查明:被告詹冰楚于2015年12月2日因诈骗在逃,被漳平市公安局通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出生医学证明、教师证、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原告居住环境的照片、本院依职权向漳平市公安局调取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及原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离婚协议全面履行义务。被告在离婚后未支付过孩子抚养费,不尽抚养女儿的义务,且现因诈骗在逃被通缉,由其继续享有抚养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结合婚生女詹雨诺目前随原告生活的事实,且原告现在的居住环境和职业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对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女詹雨诺的抚养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提出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被告的承受能力,原告要求每月支付1000元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被告承受能力,本院酌情考虑被告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较为合理。被告詹冰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8、11、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林彬彬与被告詹冰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女儿詹雨诺由原告林彬彬抚养;二、被告詹冰楚应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给原告林彬彬孩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直至婚生女詹雨诺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支付方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的抚养费;从2017年起每半年支付一次,于每年的1月10日前付清上半年的抚养费,于每年的7月10日前付清下半年的抚养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林彬彬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二项合计人民币610元,由被告詹冰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  亚  香人民陪审员 郭  江  中人民陪审员 邱  大  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银钗(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