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8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28刑初6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2日被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9日被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胜各族自治县看守所。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韦杰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9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临江街农贸市场,趁被害人刘某不备,将刘某放在上衣右口袋内的一部VIVO牌X6D型手机盗走。经鉴定,刘某被盗手机价值209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9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临江街农贸市场,趁被害人刘某不备,将刘某放在上衣右口袋内的一部VIVO牌X6D型手机盗走。经龙胜各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被盗手机价值2098元。2016年4月9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刘某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段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龙胜各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属扒窃,且有犯罪前科,应从严惩处。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四月九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八日止。所判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赖银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英梅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