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执8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与曹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曹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8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被执行人曹磊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申请执行曹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成华民初字第3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曹磊名下有房屋一套,本院已将该房屋查封,此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被查封房屋有查封和抵押,现不便于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3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凌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潇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