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4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徐海祺与章晓杰、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祺,章晓杰,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4004号原告:徐海祺。委托代理人:徐文辉,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晓杰,现羁押于浙江省十里坪监狱。被告:王伟。原告徐海祺为与被告章晓杰、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海祺的委托代理人徐文辉、被告章晓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海祺起诉称:2014年11月23日,被告章晓杰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1.8%,同时约定因还款发生的一切费用(含律师费)均由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被告王伟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时至今日,两被告对该借款分文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章晓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同时赔偿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被告王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章晓杰答辩称:向原告借款是实,但被告实际拿到手的只有15000元不到,当时就扣除了一个月的本息及押金。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3日,被告章晓杰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徐海祺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到20000元,月息按1.8%计算,并约定因还款纠纷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由借款方负责,担保人愿为此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王伟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元。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本案因此涉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所证实。本院认为: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被告章晓杰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已明确载明借到20000元,现被告章晓杰并无证据证明原告扣除了第一个期本息及押金,故该份借条能够证明原告徐海祺与被告章晓杰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且原告已经交付出借款项的事实。借条中未载明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章晓杰主张。现经原告催讨,被告章晓杰未返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王伟自愿为被告章晓杰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双方未约定保证范围,其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晓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徐海祺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同时赔偿给原告徐海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二、被告王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伟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章晓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元(已减半),由被告章晓杰、王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述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杜 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丁金杰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