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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许荣变与肖景卫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荣变,肖景卫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1191号原告许荣变,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许庄。委托代理人田永俊,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大郭。被告肖景卫,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许庄。原告许荣变诉被告肖景卫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均不能就争议中涉及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向本院出具相关合法建设用地使用和房屋建设审批等村镇房屋建设手续,其争议的土地及房产权利尚需有关门确认,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荣变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俊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