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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3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艾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3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男,1961年5月24日生,汉族,煤科总院唐山分院退休职工,户籍地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王兴凤(系张某1之妻),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唐山市路南区社保局退休职工,户籍地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孙秋伟,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女,1955年6月19日生,汉族,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矿退休职工,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3,女,1972年5月2日生,汉族,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地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某,女,1930年4月2日生,汉族,唐山市丰南区铁南小学退休教师,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郭志坚(系艾某之女),1966年2月3日生,汉族,北京铁路局唐山车务段职工,现住唐山市路南区。上诉人张某1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1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1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799元,由上诉人张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丽代理审判员  李鑫代理审判员  高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