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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孙X与王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孙X,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王XX。本院在执行孙X诉王XX民间借贷纠纷(2015)通民(商)初字第03142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XX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孙X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03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X如发现被执行人王XX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庄庆龙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殷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