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潍坊市寒亭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福莱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寒亭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福莱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潍坊九九饲料有限公司,李永,王继伟,张立群,芦晓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604号原告:潍坊市寒亭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泰祥街1599号。法定代表人:孙悦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恒波,该公司职工。被告:山东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友谊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永,总经理。被告:潍坊福莱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工业一街以北、创业路以东。法定代表人:卢小伟,总经理。被告:潍坊九九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福寿东街以南富华路以东隆基花园1号楼6号。法定代表人:王继伟,总经理。被告:李永。被告:王继伟。被告:张立群。被告:芦晓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寒亭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福莱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潍坊九九饲料有限公司、李永、王继伟、张立群、芦晓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市寒亭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潍坊市寒亭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春兰人民陪审员 于守一人民陪审员 郭升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