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韩根川、张春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根川,张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5执665号申请执行人韩根川,男,1974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申请执行人张春荣,男,1981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盐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春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春荣。但被执行人张春荣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春荣在沧州银行盐山支行62×××38帐户内存款213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景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立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