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付飞与李达锋、陆泓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飞,李达锋,陆泓帏,陆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2民初1374号原告付飞。委托代理人杨永明,盐城市大丰区草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达锋。委托代理人陆泓帏,系被告李达锋之妻。被告陆泓帏。被告陆娟。原告付飞诉被告李达锋、陆泓帏、陆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飞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永明,被告陆泓帏暨李达锋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飞诉称,2015年6月1日,被告李达锋、陆泓帏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10万元,并由被告陆娟提供担保,还款期限为2015年12月1日,月利率2%,并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李达锋、陆泓帏未能按约还本付息,被告陆娟亦未承担担保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达锋、陆泓帏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此款自2015年6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陆娟对两被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达锋、陆泓帏共同辩称,对借款及被告陆娟进行担保的事实没有异议,借款原告按照我们的要求打在王洪桂的银行卡上。钱没有还过,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陆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达锋、陆泓帏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1日,被告李达锋、陆泓帏共同向原告借款,由被告陆娟提供担保,并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该借款借据主要载明:借款金额10万元,月利率2%,到期日为2015年12与1日,担保人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两年自借据到期之日起算等。借款到期后,被告李达锋、陆泓帏未能按约还本付息,被告陆娟亦未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追要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原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李达锋、陆泓帏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陆娟未能按约承担担保责任,三位被告对纠纷的形成负有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李达锋、陆泓帏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付此款自2015年6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陆娟对被告李达锋、陆泓帏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陆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达锋、陆泓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付飞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付此款自2015年6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陆娟对被告李达锋、陆泓帏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三位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被告李达锋、陆泓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户:40×××21;汇款时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字样)。审 判 长 刘 锋人民陪审员 朱爱俊人民陪审员 王林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一卿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