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1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王鹏程申请执行四川杰安科贸有限公司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程,四川杰安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6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鹏程,男,汉族,1983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新村10栋附30号。被执行人四川杰安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永丰路52号。法定代表人汪峰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武劳人仲裁字(2016)第64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杰安科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杰安科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杰安科贸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7603.5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左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