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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广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湖北广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35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广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广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6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3月3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360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广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并扣划至本院指定帐户。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6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6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