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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黄伟与杨中泽、曾德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杨中泽,曾德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1386号原告黄伟,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杨中泽,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曾德惠,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诉被告杨中泽、曾德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伟于2016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1元,诉讼保全费2108元,两项合计5139元,由原告黄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正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