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黄伟与杨中泽、曾德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杨中泽,曾德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1386号原告黄伟,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杨中泽,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曾德惠,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诉被告杨中泽、曾德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伟于2016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1元,诉讼保全费2108元,两项合计5139元,由原告黄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正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