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申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学文、黎德秀与吕世良、伍远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学文,黎德秀,吕世良,伍远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学文,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江市东兴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黎德秀,女,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吕世良,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伍远秀,女,1965年6月26日出生,现住内江市东兴区。再审申请人郑学文、黎德秀与吕世良、伍远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终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郑学文、黎德秀申请再审称:原判确定申请人郑学文、黎德秀承担赔偿45万元资金利息损失的责任,明显违背了当事人双方对此损失赔偿的合同约定。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虽然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内民终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和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对违约金已作出判决,并已经履行。但郑学文、黎德秀一直占用未归还45万元本金,原审判决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本案纠纷系郑学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严守原则,导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过错较为明显,原审酌定支持45万元本金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利息,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郑学文、黎德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学文、黎德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毛 东代理审判员 张 巍代理审判员 周成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