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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苏明、刘光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苏明,刘光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2刑初261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苏明,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平市延平区。因敲诈他人,于1994年9月14日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5年8月4日、2007年5月19日被南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二年;因吸毒,于2009年6月2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2年3月20日、2012年4月13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分别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2月23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刘光华,绰号“蛮牛”,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南平市延平区,现住南平市延平区。因殴打他人,分别于1990年8月、1997年3月6日被劳动教养三年、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6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9年8月13日、2010年12月4日、2012年11月29日、2014年9月25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十五日、十三日、十四日;因盗窃,于2010年9月6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2月6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为他人提供毒品于2016年2月23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6)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苏明、刘光华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晓黎、被告人陈苏明、刘光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1月27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刘光华、陈苏明在延平区闽北饭店对面的公交站点行窃,趁上车人多拥挤之机,由刘光华在前面遮挡掩护,陈苏明从被害人陈某上衣右下口袋内窃得一部金色苹果iphone6(16G)手机(价值人民币3766元)。当日下午被告人陈苏明到延平区九峰公园将所盗手机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陌生路人,所得赃款二人平分挥霍。2016年2月23日9时许,被告人陈苏明、刘光华在延平区水南街道水南宾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苏明、刘光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苏明、刘光华的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视频截图、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本院(2014)××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2015)××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苏明、刘光华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苏明、刘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苏明、刘光华共同参与盗窃,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苏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且其还有二次盗窃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刘光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且其还有盗窃犯罪和贩卖毒品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苏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二、被告人刘光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三、责令被告人陈苏明、刘光华退出其非法所得3766元,返还被害人陈夏明。二被告人所并处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包永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惠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