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3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毛海燕与重庆三华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海燕,重庆三华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初3525号原告毛海燕,女,汉族,1977年10月11日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重庆三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源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2159-1。法定代表人孔腊全,该公司董事长。管理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张文骞,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海燕诉被告重庆三华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海燕在开庭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毛海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