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82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孙士忠与陈清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士忠,陈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8271号之二原告孙士忠。被告陈清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士忠与被告陈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82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陈清华所有的证号为0018的房产。现该案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金宝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一、查封或冻结被告陈清华价值1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