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耀峰与陕西能源技工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耀峰,陕西能源技工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205号原告申耀峰,男,汉族,生于1947年3月7日,大专文化。被告陕西能源技工学校。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梁山路中段。负责人乔伟,系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耀峰诉被告陕西能源技工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耀峰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耀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耀峰撤回对被告陕西能源技工学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申耀峰负担。审判员 贾靖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