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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3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郑健强与丁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健强,丁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3248号原告郑健强。被告丁智强。原告郑健强与被告丁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健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智强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健强诉称:2014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夫妻借款50000元,后仅偿还5000元,故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剩余借款45000元。原告提供了借条作为证据。被告丁智强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被告丁智强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郑健强、高春来人民币五万元整,于2014年12月之内还清。郑健强、高春来系夫妻关系,诉讼中,高春来表示此借款相关权利由郑健强行使。此后,在2015年6月12日,丁智强在该借条上注:已付5000元。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丁智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持借条向其主张权利,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智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健强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26元,由被告丁智强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926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松林人民陪审员  丁 娟人民陪审员  姜秀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