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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褚渡娟诉盐边县伟健熔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渡娟,盐边县伟健熔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22民初296号原告褚渡娟,女,1975年11月9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盐边县伟健熔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盐边县桐子林镇安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褚渡娟诉被告盐边县伟健熔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健公司)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褚渡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在四川法制报公告向伟健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和传票,并定于2016年6月28日15时开庭,被告伟健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褚渡娟诉称:被告于2009年底始多次向攀枝花市东区荣祥物资经营部采购劳保等物品,被告滚动付款,至2013年8月30日双方对帐,被告尚欠攀枝花市东区荣祥物资经营部人民币19806元的货款。攀枝花市东区荣祥物资经营部于2013年12月6日将此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同时通知了被告,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无奈于2015年7月21日向法院起诉,被告收到原告的诉状后,于2015年8月27日通知原告请先撤诉,并保证在一个月内支付所有款项。原告撤诉后被告并未履行支付款项的承诺,被告言而无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19806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出示了如下证据:1、《企业往来对账函》1份,证明伟健公司与东区荣祥物资经营部有买卖的事实,2013年8月30日伟健公司确认尚欠东区荣祥物资经营部货款19806元;2、《债权转让通知书》1份,证明攀枝花东区荣祥物资经营部的债权19806元,于2013年12月6日转让给了褚渡娟,伟健公司接到通知并予以确认,该通知对伟健公司具有约束力;被告伟健公司无辩称意见,亦未向本院出示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出示的《企业往来对账函》、《债权转让通知书》两份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根据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相互承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依法认定本案事实。被告于2009年底始便向攀枝花市东区荣祥物资经营部采购劳保等物品,被告滚动付货款,至2013年8月30日双方对帐,被告尚欠攀枝花市东区荣祥物资经营部19806元的货款。2013年12月6日攀枝花市东区荣祥物资经营部将此债权转让给了原告褚渡娟并同时通知了被告伟健公司,被告伟健公司在《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盖章认可,同意将欠付攀枝花市东区荣祥物资经营部的货款19806元直接向原告褚渡娟清偿。尔后,原告褚渡娟多次催收未果,2015年7月21日向法院起诉,2015年8月27日原告撤诉;2016年2月25日原告再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1980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本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份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案债权人攀枝花市东区荣祥物资经营部将19806元的货款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褚渡娟,并通知了伟健公司,该公司在《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盖章认可,该转让对债务人伟健公司发生效力。债务人伟健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抗辩权。债务人伟健公司应向享有债权的原告褚渡娟清偿债务19806元,并承担公告费和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盐边县伟健熔炼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褚渡娟支付货款1980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4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元,由被告盐边县伟健熔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焕云审判员  胡高举审判员  杨 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