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3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成建丰、吴文红(又受等与无锡合众太平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合众太平洋数码电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建丰,吴文红,无锡合众太平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合众太平洋数码电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3民初1486号原告成建丰,自由职业。原告吴文红(又受成建丰的特别授权委托、系成建丰之妻),在无锡瑞众铝业有限公司工作。被告无锡合众太平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西路49、51号一至四层。法定代表人高赟。被告无锡合众太平洋数码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西路49-51号。法定代表人高赟。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建丰、吴文红与被告无锡合众太平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太平洋资产公司)、无锡合众太平洋数码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太平洋数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文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众太平洋资产公司、合众太平洋数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建丰、吴文红诉称:2012年11月16日,成建丰、吴文红与合众太平洋数码公司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购买无锡市××××路49,51-366商铺。同日,成建丰、吴文红与合众太平洋资产公司签订10年期限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将成建丰、吴文红购买的上述商铺自2013年1月1日起由合众太平洋资产公司经营管理,第四年至第十年,合众太平洋资产公司保证成建丰、吴文红每年租金收益不低于45569元,租金收益每季度收取一次,合众太平洋资产公司提前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王建英账户,合众太平洋资产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交付约定收益的,应按逾期每日依当年收益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合众太平洋资产公司未按约支付2016年一、二季度的租金收益。要求判令:1、合众太平洋资产公司立即支付2016年一、二季度的租金收益22784.5元及违约金;2、合众太平洋数码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合众太平洋资产公司承担。被告合众太平洋资产公司、合众太平洋数码公司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6日,成建丰、吴文红与合众太平洋数码公司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成建丰、吴文红购买无锡市××××路49,51-366商铺。该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成建丰、吴文红。同日,成建丰、吴文红与合众太平洋资产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成建丰、吴文红委托合众太平洋资产公司管理位于无锡市××××路49,51-366物业(建筑面积17.55平方米);委托管理的期限自起租日(2013年1月1日)起十年(至2022年12月31日止);…委托管理期限内,成建丰、吴文红收取租金收益的方式为每季度收取一次,合众太平洋资产公司应自起租日(2013年1月1日)起满三年(即2015年12月31日)后开始向成建丰、吴文红支付租金收益,合众太平洋资产公司提前15个工作日内支付下一季度租金收益至成建丰、吴文红账户;起租日(2013年1月1日)起第四年至第十年,合众太平洋资产公司保证成建丰、吴文红每年租金收益不低于45569元;…合众太平洋资产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交付约定收益的,应按逾期每日依当年收益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双方办理了上述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另查明:2016年4月8日,合众太平洋数码公司出具担保书一份,载明:现由合众太平洋数码公司自愿以自有资产对合众太平洋资产公司与位于无锡市人民西路49-51号商铺所有人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中租金部分及相应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落款处由合众太平洋数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赟签字并加盖了合众太平洋数码公司的公章。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众太平洋资产公司未支付2016年一、二季度租金收益,合众太平洋数码公司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成建丰、吴文红遂诉至本院。审理中,王建英、沈英杰明确对于违约金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556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且诉讼费要求合众太平洋资产公司、合众太平洋数码公司共同负担。上述事实,有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担保书、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土地证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成建丰、吴文红与合众太平洋资产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以及合众太平洋数码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均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成建丰、吴文红投资购买涉案商铺并将该商铺交由合众太平洋资产公司经营至今,合众太平洋资产公司未按约支付2016年第一、二季度的租金收益,成建丰、吴文红要求合众太平洋资产公司支付租金收益22784.5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556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符合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众太平洋数码公司在合众太平洋资产公司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合众太平洋资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成建丰、吴文红2016年第一、二季度租金收益22784.5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556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二、合众太平洋数码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后为184.5元,财产保全费247元,合计431.5元(已由成建丰、吴文红预交),由合众太平洋资产公司、合众太平洋数码公司负担。合众太平洋资产公司、合众太平洋数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给付成建丰、吴文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帐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代理审判员 袁丽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