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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朱家祥申请执行赵国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家祥,赵国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52号申请人朱家祥,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被执行人赵国先,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家祥申请执行赵国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 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