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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张淑民、李庆有与许春玲、袁梦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民,李庆有,许春玲,袁梦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2601号原告:张淑民。原告:李庆有。被告:许春玲。被告:袁梦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牛建军,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聊堂路名人苑1号。委托代理人:王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孙方文,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民、李庆有诉被告许春玲、袁梦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许春玲、袁梦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民、李庆有撤回对被告许春玲、袁梦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诉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张淑民、李庆有自愿担负。审判员 李 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丹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