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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行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千英与潜江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9005行初48号原告刘千英,女,生于1952年9月7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委托代理人黄文权,潜江市总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潜江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尚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洪涛,系潜江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管泽勇,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千英诉被告潜江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过程中,被告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已向原告刘千英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原告刘千英于2016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刘千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千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潜江市国土资源局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君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人民陪审员  李谦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