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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执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吴跃永与杨景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跃永,杨景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3执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跃永。被执行人杨景立。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做出的(2016)冀0683执48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景立之妻李荣银行存款30354元,现因被执行人杨景立已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景立之妻李荣银行存款3035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