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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林枫与汪小龙、张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枫,汪小龙,张梅,六安市皋城文武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834号申请执行人:林枫,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汪小龙,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校长,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张梅,女,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六安市皋城文武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枫与被执行人汪小龙、张梅、六安市皋城文武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16)皖1503民初19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应受偿的款项,申请执行人全部未能受偿。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汪小龙、张梅、六安市皋城文武学校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503民初19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先悦审判员  郑东波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