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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14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增、李文美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增,李文美,李文武,李文朴,李文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1489-3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刘际中,董事长。被告:李文增。被告:李文美。被告:李文武。被告:李文朴。被告:李文臣。本院作出的(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1489-1号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李文增、李文美、李文武、李文朴、李文臣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和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已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增、李文美、李文武、李文朴、李文臣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李文增、李文美、李文武、李文朴、李文臣的银行存款和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文增、李文美、李文武、李文朴、李文臣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和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审 判 长  白志成审 判 员  卢峰之人民陪审员  张光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