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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生学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82刑初198号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生学,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2000年9月19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元,2005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07年9月19日因犯���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0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2012年6月25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19日因诈骗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3年12月5日解除劳动教养;2014年10月18日因诈骗被灵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4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7日因诈骗被灵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8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三灵检公诉刑诉(2016)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生学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彦彬、崔俊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生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日12时许,被告人王生学从灵宝市涧东区东关村口租用被害人薛某驾驶的豫M×××××出租车到灵宝市找人,当日17时许,被告人王生学将薛某骗到豫灵镇庙上村黄河滩,持水果刀以暴力威胁薛某抢得人民币11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生学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薛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判决书、抓获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生学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生学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生学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生学从灵宝市涧东区东关村口租用被害人薛苗苗驾驶的豫M×××××号出租车到灵宝市找人。当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生学将薛某骗到豫灵镇庙上村黄河滩,持水果刀威胁薛某,抢得人民币1150元,后退还薛某1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了被告人王生学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前科劣迹情况;被害人薛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乙、屈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释放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证实被告人王生学持刀抢劫被害人薛某的事实;3、被告���王生学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生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以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生学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生学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生学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生学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生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生学违法所得1050元,追退被害人薛苗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俊人民陪审员  师苏秦人民陪审员  徐梦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屈丹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