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3执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冯天成与肇庆市联讯家具有限公司、伍强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天成,肇庆市联讯家具有限公司,伍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3执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天成,男,汉族,住广东省,身份证号码×××0437。被执行人肇庆市联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伍强华,经理。被执行人伍强华,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申请执行人冯天成与被执行人肇庆市联讯家具有限公司、伍强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宁法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肇庆市联讯家具有限公司、伍强华应支付工程款177088元给申请执行人冯天成。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肇庆市联讯家具有限公司、伍强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556元,但逾期仍未履行。经向银行、住建、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肇庆市联讯家具有限公司有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等可供执行财产,但该财产已抵押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支行,并被四会市人民法院查封。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3执2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强审 判 员 欧火材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成贤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