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54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任仲全与李雨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仲全,李雨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54758号原告任仲全,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被告李雨东,男,1978年7月8日出生。原告任仲全与被告李雨东(以下均称姓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任仲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李雨东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任仲全诉称:2011年12月1日,任仲全与李雨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雨东向任仲全租用仓库。合同签订后,任仲全将仓库交付给李雨东使用,但李雨东未按时给付租金。2013年11月30日,李雨东向任仲全出具欠条,承认拖欠任仲全25000元租金,并承诺于2014年5月1日归还,但其至今未给付此笔租金。故任仲全诉至法院,要求李雨东给付25000元租金。李雨东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日,任仲全与李雨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雨东向任仲全租用仓库,租期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1日,年租金195000元,双方还在合同中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任仲全将仓库交付给李雨东使用。2013年11月30日,李雨东向任仲全出具欠条,承认拖欠任仲全25000元款项,并承诺于2014年5月1日归还。截止到目前为止,李雨东尚未给付此笔款项。庭审中任仲全表示,合同约定租期届满后,李雨东已将仓库返还,但欠条涉及的25000元租金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欠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任仲全与李雨东签订租赁合同后,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李雨东使用,李雨东亦应按照约定给付租金。现任仲全要求李雨东给付租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李雨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雨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任仲全租金二万五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李雨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甄玉斌代理审判员 张玉倩代理审判员 赵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