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飞与赵孟青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赵孟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736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丽,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赵孟青。王飞与赵孟青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2016)豫0122民初58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孟青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孟青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孟青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