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刑初58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农民。2016年4月2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项卫兵、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付某驾驶牌号为浙J×××××柳州五菱面包车搭载汪某沿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洪南中路自东向西行驶,途经坦邱村1-66号路段人行横道附近时,碰撞了自南向北行走的王玉领,致王玉领受伤。事故发生后,付某拨打120,并在被害人亲属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当晚,王玉领经台州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推断王玉领因车祸全身多发伤,创伤性休克死亡。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付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玉领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付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71648.6元,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要求法院从宽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照片、证人汪某、蔡某的证言、接警单、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门诊病历复印件、注销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赔偿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死亡1人后果,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有赔偿情节,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究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被害人亲属要求从宽处理意见,对被告人付某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交通管理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