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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朱信钟与郭梅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信钟,郭梅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526号原告:朱信钟。委托代理人:潘新国,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素君,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梅青。原告朱信钟与被告郭梅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郭梅青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10日,被告郭梅青因需向原告朱信钟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梅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朱信钟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51元,由被告郭梅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451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蔡渭奇人民陪审员  叶伶俐人民陪审员  阮文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