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9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超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超,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9051号申请执行人吴超,女。被执行人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兴盛街2号院1号楼01商业06。法定代表人艾宇。申请执行人吴超申请执行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西劳人仲字[2015]第59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吴超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期间的工资二万元。现被执行人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且现居住地不明,与其无法联系。申请人吴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西劳人仲字[2015]第592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江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