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帅帅抢劫、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488号罪犯王帅帅,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2009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3500元。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0日作出(2013)柘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帅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29年5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14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王帅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12年5月,王帅帅、王龙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柘城县、睢县桥头等处,两次抢劫曹某某等四被害人金耳环,价值共4600余元,致一人轻微伤。2.2010年8月、2012年5月,王帅帅、王龙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商丘市区、民权县、睢县等地,四次抢夺十四名被害人金耳环,价值29000余元。罪犯王帅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获得6次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帅帅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帅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