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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5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韩荣庆与郑秀兰、姜志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荣庆,郑秀兰,姜志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5民初378号原告韩荣庆。被告郑秀兰。被告姜志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荣庆与被告郑秀兰、姜志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荣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席晓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艳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