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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6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严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6民初849号原告严某。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严某承担。审判员  邓江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