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3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国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3802号原告: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38415-X,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清明桥55号。法定代表人:陈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岚岚,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国家,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玉彬,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系罗国家之父。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国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新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廉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秋 来自: